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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印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执照由谁管,怎么管?
无人机分类等级
《规定》明确: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照管理:
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执照由局方实施管理。
A.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C.教员等级
1)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 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
协会颁发的驾驶员合格证怎么办?
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原VII分类等级(超视距运行的I、II类无人机)合格证载明的权利转移至III分类等级电子执照。
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颁发条件
局方应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具体要求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详见本文附件)。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如要求)
3)相关无犯罪记录文件
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5)原执照(如要求)
6)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
7)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
8)飞行经历记录本
9)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人应于申请考试前提供满足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飞行经历证明。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局方接受由申请人与授权教员自行填写的飞行经历信息。自2019年1月1日起,申请人训练经历数据应接入无人机云交换系统,以满足申请执照或等级对飞行经历中带飞时间及单飞时间的要求。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无人机类别、分类等级或者其他备注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关于考试
按本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A.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理论考试的实施程序参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一般规定》(详见本文附件)。
B.局方指定的考试员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一般规定》(详见本文附件)的程序,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详见本文附件)实施实践考试。
执照有效期是多久,过期怎么办?
A.按本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两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定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B.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
对于申请人:
1)应出示在执照有效期满前24个日历月内,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电子经历记录本上记录的1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证明。
2)如不满足上述飞行经历时间要求,应通过执照中任一最高驾驶员等级对应的实践考试。
C.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则执照有效期与最高的驾驶员等级有效期保持一致。
D.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不同等级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及相关等级。
通过与以往的相关文件对比发现,本次修订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对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有了明显的变化。。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监管模式,完善由局方全面直接负责执照颁发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细化执照和等级颁发要求和程序,明确由行业协会颁发的原合格证转换为局方颁发的执照的原则和方法。
新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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